普洱地區(qū)西盟縣的佤族,歷史上沒有文字,留用木刻來記載天數(shù)、借貸、信件和工分。木刻一般用1.1—1.3厘米寬、10.5-11厘米長的竹片來刻,長短則視所需要刻的多少來定。
第一種是記載天數(shù)的木刻:刻記某一天處理的某一重大事件,必須在預定的那一天來做,而不能錯過,用此法幫助記憶而不致誤期誤事。木刻上的一個刀口就表示一天。如西盟大馬散與歹格拉寨原有砍頭糾紛,1957年雙方在政府教育幫助下,表示愿意和解,并定期舉行“剽牛洗手”的和解儀式。這是一件不能遺忘的重大事件。馬散負責談判的頭人,就在當天刻了木刻。如果定期在12天之后舉行,即在竹片上刻上12個刀口,過一天,砍去一格,到了只剩下最后一格的那天,就是舉行儀式的日子。
第二種是記載借貸的木刻:在借貸關系發(fā)生時刻下借貸數(shù)目。上方刻三個刀口,第一個表示借債人,第二個表示中間人,第三個表示債主。下方刻所借貸的數(shù)目,有以l元為單位的,也有以5元或10元為單位的。如刻有8個刀口,可以作8元,可以作40元或80元,由雙方根據(jù)需要來決定刀口的數(shù)目和單位。這種木刻,似內(nèi)地的借貸契約,一式刻兩個,由雙方各執(zhí)一個。
第三種是通知或信件木刻:作兩個寨子之間的通知或信件使用,上方的兩個刀口,第一個表示甲寨,第二個表示乙寨,下方的三個刀口表示要在三天內(nèi)來解決。如乙寨侵犯或損害了甲寨的利益,甲寨要通知乙寨在三天內(nèi)來解決,即可刻木刻送給乙寨。木刻的一端削成斜角,表示事情很緊急,不得拖延。
第四種是記工分木刻:新中國成立后合作社時期的社員,每戶都用這種木刻記工分,每根長約0.33米,一個刀口代表一分,一根刻滿了再刻一根?;ブM則用同樣大小的方木條,四邊都刻。馬散部落稱一為“太”、二為“拉”、三為“呂”、四為“繃”、五為“盤”、六為“里、七為“阿里”、八為“斯代”、九為“斯代木”、十為“戈”、百為“更”、千為“亨”、萬為“萬”或稱“戈亨”(十千)。
參考資料:云南百科信息網(wǎng)